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瑞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沾益区年产5万吨铝合金新型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瑞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沾益区年产5万吨铝合金新型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曲发改地区〔2023〕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04-01-611578)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年产铝合金基材50000吨,喷涂料30000吨、木纹料(喷粉后木纹转印)5000吨。项目用地面积58亩,占地面积38668.6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新建挤压车间、喷涂车间、深加工车间、综合楼及其他配套设施;新建年产5万吨铝合金新型材料挤压生产线.15吨标准煤(等价值),基材单位产品能耗104.68千克标准煤/吨、粉末喷涂材单位产品能耗51.55千克标准煤/吨、木纹型材单位产品能耗32.42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252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逐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大红山矿业有限公司选矿扩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玉发改请〔2023〕8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04-02-229659)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用能工艺、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一座300万t/a熔岩选矿厂,主要建设内容有粗碎站、中细碎厂房、筛分厂房、转运站、矿仓、磨矿厂房、圆筒仓、胶带机通廊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等;技改560万t/a生产线,将半自磨选矿工艺改为高压辊磨超细碎预选工艺,实现产能由目前的560万t/a提升至750万t/a,最重要的包含破碎缓冲堆棚、中细碎厂房、筛分厂房、高压辊给料圆筒仓、高压辊厂房、转运站、湿筛给矿缓冲仓、湿筛厂房、胶带机通廊及相关配套公辅设施等,并对改造工程后续的磨选及浓缩工艺及其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39778.674吨标准煤(当量值)、106162.776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300万吨生产线万吨生产线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7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出现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完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玉溪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有较大影响。玉溪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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