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违规操作引发粉尘爆炸!安全生产可不止嘴上说说那么简单

日期:2024-04-25 05:12:58 / 来源: 必威betway登录入口

  每年6月都是安全生产月,“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需要各企业以实际行动践行安全职责,保持安全平稳生产态势。

  而一家车辆零配件制造、销售企业,突然之间涉尘车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彻底,职工缺乏安全常识,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违规企业付出惨痛代价。

  A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零配件制造、销售的工贸企业,在业内销售业绩较好,生产任务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逐年增加。

  一天,公司安全总监夏总监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汪部长的电话,称下午一点半公司要组织对几个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需要夏总监参加。然而夏总监却表示,自己下午要参加一个采购招标会和采购商企业的剪彩仪式,下午的安全检查就让汪部长自己确定人员、带人检查就行。

  此外,汪部长还向夏总监汇报了几件事,一是公司涉尘车间2月份新增加一条金属打磨生产线,以前公司没有自己的打磨生产线,根据相关要求需要制定粉尘清扫制度,请夏总监安排时间讨论制定;二是安全环保部准备针对涉尘车间粉尘涉爆场所的危险特点,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夏总监审签方案;三是公司电工年初已经退休了,要重新招聘一名电工。夏总监听后表示,现在公司以销售任务为重,让汪部长在网上找几条粉尘清扫制度,张贴到现场就行;演练就让车间主任组织就行;至于电工,就先让涉尘车间主任自己先对付着。

  当天下午开始,汪部长就陆续按照夏总监的一系列指示,先是下午一上班就带着人到车间走了一圈进行了安全检查。第二天,他自己一个人到涉尘车间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同时单独组织涉尘车间的员工做了应急救援演练。汪部长还告诉涉尘车间的于主任,自己想办法弄好车间临时接电等事件。

  4月1号,涉尘车间粉尘爆炸的一声巨响,把公司从安全稳定的美梦中惊醒了过来。此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抛光车间排风扇,在电源线端接触不良状态下长时间运行,相间短路产生电弧点燃铝粉;现场作业人员在扑救过程中措施不当,引起铝粉尘飞扬,继而引发爆炸。企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彻底,隐患排除不及时,用电管理混乱,电工特种作业岗位长期缺岗,职工缺乏安全常识,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违规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经调查组认定,A公司涉尘车间粉尘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A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安全总监夏某某、安全环保部部长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A公司给予规定上限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公司涉尘车间首席技术官杨某某,督促检查涉尘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整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尘车间主任于某某,由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次A公司的粉尘爆炸事故另有11名行政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名行政人员受到诫勉谈话。

  第一,就是该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日常安全检查比较随意,没有计划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老板)、安全总监安全意识淡薄,老板重效益轻视安全,安全总监忽视本职工作而参加其他非本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一共七项((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该公司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公司新增加一条金属打磨生产线,应该是打磨生产线试生产期间就要制定粉尘清扫制度,这项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里面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这是企业隐患排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而该公司安全总监对粉尘爆炸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此项工作不重视,包括对应急演练安排的不重视和演练无正式预案(应急部2号令,专门制订下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还有在公司电工退休近2月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补充配备新的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以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为该企业后来发生的粉尘爆炸造成5死1伤的悲剧埋下了定时炸弹。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国家标准GB50050-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对爆炸性粉尘环境使用的电器等安全设备有非常明确的具体要求,这里由于时间关系不在详细说明。

  如果明知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还让员工继续作业,将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这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单纯是行政处罚了。2020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罚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案例中,汪部长安排涉尘车间主任顶替电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是否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如果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进行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哪些要求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此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也对各单位的预案制定和演练有细化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风险管控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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